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434號上訴人 彭謹芳 訴訟代理人 彭忠一 上訴人 彭大山
彭韓琪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彭韓臺 被上訴人 彭國智
王美萍 (即彭國智承當訴訟之人)住同上 彭正瑩 彭正富 彭彥穎
59號之6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彭阿士
號被上訴人 彭光繁
彭 廖秋英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彭雪官 被上訴人彭進榮兼上列一人及彭廖秋英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柱 被上訴人 彭義聰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彭增永 被上訴人 彭博彥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彭韓臺
詹春枝 被上訴人陳興洋
樓陳奕鈞
樓 陳奕煌 彭博晃 陳錦娘 陳奕銓 陳奕琦
2樓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