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50,000│罰金新臺幣50,000元│││元││├──────┼─────────┼─────────┤│犯罪日期│98年9月15日│97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及案│檢署98年度偵字第│察署99年度撤緩偵字││號│24079號│第35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北交簡字第│99年度北交簡字第13││實││1662號│9號││審├────┼─────────┼─────────┤││判決日期│99年2月12日│99年4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北交簡字第16│99年度北交簡字第13││決││62號│9號││├────┼─────────┼─────────┤││判決確定│99年3月15日│99年5月17日│││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罰執│臺北地檢99年度罰執│││字第403號│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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