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彭林鈿妹 被告 謝孟浩 送達代收人 林森敏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9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威脅、恐嚇要伊等全家死,給伊等好看等語,造成伊等精神恐懼,憂慮,爰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以及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98號被告謝孟浩被訴傷害、侵入住宅、公然侮辱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以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至於被告是否恐嚇原告彭林鈿妹部分,則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其訴為不合法,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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