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312號債權人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債務人 蔡秉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現在之住所地址。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