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 蔡福 在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