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為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為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為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
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