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國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國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國輝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國輝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妨害自由案件,罪質及侵害法益相類,是權衡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並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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