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即 張永湘 住桃園市○○區○○○○街○○號8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李莉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2
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志航 律師住桃園市○○區○○路○○○號2樓被上訴仁即原告 程勝杰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居桃園市○○區○○街○○○巷○○號 李芳 至住桃園市○○區○○街○○○巷○弄○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6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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