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家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崇郁
法定代理人 蕭輔柔
訴訟代理人 林志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崇郁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