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27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計算方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40,300元×面積5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4+3/24)=559,1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