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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