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沈裕堂
謝佩瑾 被告 陳益銘 被告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9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