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政吉(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政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6次)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8.05.05、108.05.07、108.05.11、108.05.16、108.05.17、108.05.18108年5月8日至同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判決日期109.08.26109.08.2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31109.12.31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3、7、10、12、15部分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4部分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編號34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共2次)犯罪日期108.05.21108.05.27、108.05.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判決日期109.08.26109.08.2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31109.12.31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1部分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8、32部分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