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66號原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呂理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林婉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1,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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