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婕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一0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一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民國一0三年一月至一0八年十二月)應予延長一個月,履行期限延長至民國一0三年二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廖婕安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甫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裁定認可,102年12月12日確定在案,有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伊所提出更生方案第一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87,189元之還款,係包括名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應予解約,將保單解約金84,856元一併列入清償,惟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前以101年度司執字第74770號強制執行債務人前開保險契約,就未來條件成就後債務人可受領之保險給付扣押,致使該保險契約受凍結而無法處分,雖伊已於102年12月26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陳報狀說明,惟恐不及於更生方案第一期即103年1月10日前撤銷扣押,致使伊將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爰請求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延後一個月,改於103年2月10日開始償還。經查,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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