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574號原告 邱燕琴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江伊莉 律師被告 邱坤源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有適用。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方具狀表示分割標的即座落苗栗縣○○鄉○○段00○號建物有增建,有必要請本院會同地政事務所至現場測量,以免若採行變價分割方案時拍賣之範圍不確定,本院審酌其請求尚非無據,爰命再開辯論,並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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