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黃治軒 被告 蘇國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金簡字第1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
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