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債權人 康禎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小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錦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請求金額「7,187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逗點的位置)㈣陳報請求金額71,879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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