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同意出售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吳秋英 原告 黃振榮 被告 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同意出售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0,675元(系爭建物100年度課稅現值乘以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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