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告 洪博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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