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0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
931號違反保護令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楊櫻花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楊櫻花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當面向原告致歉,原告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