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永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8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彩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和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嘉北分行│98年1月3日│65,835元│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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