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江麗菊
許佑丞 上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胡氏 美賢 被告 徐偉硯
黃建智 黃廸偉 賴建村 陳豐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91號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