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告 黃聰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逸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2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96,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