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9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71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680、75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於本件未構成累犯),復於民國85年11月間虛設公司,向廠商大舉進貨後,旋即搬遷一空,逃匿無蹤,所交付之貨款支票屆期均不獲兌現,總計詐騙金額新臺幣(下同)32,677,169元等行為,甫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89年5月31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267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不料甲○○未到案執行,在通緝中仍不知悔悟,復與冒名「 吳錫誼 」、「庚○○」等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圖以虛設公司行號向廠商詐騙財物之方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組成詐騙集團。先於89年9月1日,由冒名「吳錫誼」者出面,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0元,向不知情之辛○○承租位於彰化縣鹿港鎮○○○段295之1地號土地上之空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鹿港鎮山寮巷45號)約200坪,做為宏綱企業社之工廠及辦公處所(約租至89年10月中旬即搬遷)。繼於89年10月5日以「庚○○」為負責人名義,向彰化縣政府登記設立「宏綱企業社」(址設彰化縣鹿港鎮山寮巷45號)之虛設商號,並於89年11月3日,由甲○○、冒名「庚○○」者以「宏綱企業社庚○○」之名義,向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下稱彰化六信)申請帳號3069-5之支票帳戶供宏綱企業社使用,藉以取信往來之廠商。甲○○等人再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鴻爍實業有限公司」(原以 張鴻城 為負責人名義,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公司登記,於89年4月14日獲准,原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路63號1樓,為虛設公司)之負責人名義為「庚○○」,於90年2月1日獲准,並變更地址為彰化縣鹿港鎮山寮巷45號(90年3月23日再獲准變更地址為彰化縣埔心鄉○○村○○路○段133號,下稱鴻爍公司)。甲○○嗣自89年12月間起,即擔任鴻爍公司之總經理,陸續僱用知情且具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戊○○、壬○○、 范進祥 (綽號「 阿輝 」、乙○○(綽號「仙仔」)、 葉同 利(業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年6月、1年6月、1年4月、1年4月在案)等人為員工,加入該詐騙集團,共同為常業詐欺犯罪之行為分擔,其中甲○○及擔任業務經理之戊○○共同負責對外尋找廠商,下單詐購貨物之工作;壬○○則擔任廠長,負責鴻爍公司之機械操作及對外打探針織品工廠所在等工作;范進祥擔任職員,負責跑銀行存款、領支票及貨品運送等工作;乙○○則擔任甲○○之秘書。甲○○復於89年12月1日,化名「 呂錫 松」,出面以宏綱企業社之名義,與不知情之 涂長吉 簽訂租賃契約(期限2年,自89年12月1日起,至91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23,000元,押租金46,000元),承租涂長吉所有位於彰化縣埔心鄉○○村○○路○段96號之房屋,作為鴻爍公司之工廠,以掩人耳目。甲○○等人再於90年3月2日,由冒名「庚○○」者出面,以「宏綱企業社庚○○」之名義,向員林信用合作社(下稱員林信合社)申請帳號15684之60號之支票帳戶使用。復無意支付任何租金,竟於90年5月1日,由冒名「庚○○」者以庚○○之名義,出面向己○○承租位於彰化縣埔心鄉○○村鎮○路55號建物作為宏綱企業社放貨之倉庫,每月租金22,000元,保證金50,000元(並開立半年租金132,000元、保證金50,000元之支票各1紙給己○○)。嗣自90年2月間某日起,即由甲○○(化名 呂錫松 )、戊○○、 葉同利 (化名 劉明遠 )以鴻爍公司、宏綱企業社及虛設之「鴻順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業務經理等名義,向如附表所示之廠商(或為公司,或為商號),詐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宏綱企業社支票以資取信,或佯與被害人約定付款期限,自始無給付貨款之真意(壬○○則負責在廠房操作機械,以取信被害人,誤以為該公司正常營運),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將如附表所示之鬆緊帶等財物交付(另有訂購部分貨品,因被害人之前所出貨之貨款未獲支付,而未交貨),並由乙○○、范進祥、葉同利等人負責自90年5月間某日起,僱請不知情之弘祥託運公司人員,以每次4,500元之代價,將貨品載往台中縣梧棲鎮關聯工業區○○路旁存放或銷贓,並開立面額90,000元之支票以支付運費。甲○○、冒名「吳錫誼」者、冒名「庚○○」者、戊○○、壬○○、范進祥、乙○○、葉同利等人均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迨90年6月25日端午節休假日,該虛設公司即將原置放於彰化縣埔心鄉○○村○○路○段96號及彰化縣埔心鄉○○村鎮○路55號之貨品、機器等搬遷一空,停止營業。嗣各該被害人屆期持甲○○等人交付支應貨款、房屋租金、運費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提示時,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或察覺上開各該虛設公司已關門歇業,請款無著,始知受騙,計甲○○等人詐騙取得之貨品或租金、運費等利益共計22,639,686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下稱彰化調查站)移送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證人 賴萬銓沈炯雄曹叔豪曾國榮邱宇通鄭秋典辜貴花陳裕益桑和勇孫明義孫譽庭李翊彰王文綉施煥熾劉世杰 、張 惟翔黃弘德凃先汗凃建鈞王文龍 (已改名為 王裕升 )、 黃子 因於彰化調查站、警詢之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本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言之證據能力,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明力過低或違法取得之情形,且屬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自得作為證據。
(二)證人王裕升、己○○、 謝鎮洲 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言,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均經具結,且本院審酌該等證言均係出於證人自由意識下所為之陳述,按卷內資料,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亦認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
(三)證人劉世杰、王裕升於原審92年度訴字第118號案韓;證人施煥熾、凃先汗於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49號案件審理時經具結之證言,乃係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本條所稱「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先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從先前與審判中各個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比較,先前之陳述,較為自然可信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之陳述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並非僅指全部不符而言,凡部分不符,或審判期日行交互詰問時未經提問,致證人無從為陳述或為完整陳述等情形,均屬之,蓋法院既賦與訴訟當事人詰問證人之機會,其未加以詰問部分,即可推定有意節省時間、勞費而不加以爭執,當無禁止法院在審酌「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後,採為證據之理。共犯壬○○、證人己○○經本院分別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賦予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詰問之機會,有關壬○○、己○○在彰化調查站所陳述之部分情節,未經當事人提問而無從為完整之陳述,然本院審酌該等警詢陳述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與渠等於原審92年度訴字第118號案件審理時所述大致相符,證人壬○○復於本院證稱其在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均實在,且出於自由意志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核屬自然可信,且可補審判中陳述之不足,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具有證據能力,當得作為證據。
(五)共犯戊○○、乙○○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渠等於彰化調查站所為之陳述,按卷內資料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與偵查中及原審92年度訴字第118號案件審理時所述大致相符,核屬自然可信,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均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於89年間擔任鴻爍公司、宏綱企業社總經理職務,有僱用一位姓「高」之人及綽號「阿輝」之人,對外自稱「呂錫松」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辯稱:我只是人頭,幕後老闆是綽號「 陸球 」及「 林董 」之人,我僅負責工廠生產部門,貨叫進來加工後,他們就將貨帶走,不知載到那裡,我沒有叫人將貨品搬走云云。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之被害廠商確有遭被告及共犯戊○○等人詐購貨物,且所收支票遭到退票之事實,業據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賴萬銓、沈炯雄、曹叔豪、曾國榮、邱宇通、鄭秋典、辜貴花、陳裕益、桑和勇、孫明義、孫譽庭、李翊彰、 王文琇 、施煥熾、劉世杰、 張惟翔 、黃弘德、凃先汗、己○○、 黃子因 於彰化調查站、警詢分別指訴明確,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採購單、訂購單、統一發票、應收帳款明細單、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附卷可稽。且辛○○、涂長吉、己○○亦有與宏綱企業社、冒名「吳錫誼」、「庚○○」者簽立房屋租賃契約,其中己○○部分自始即未獲支付租金,受有44,000元租金利益之損害(自90年5月1日起租用至90年6月下旬遷移,應認被詐騙該2月合計44,
000元之利益,辛○○、涂長吉部分僅搬離該月未付,難認自始即有詐騙租金利益之意圖),弘祥託運公司則受有90,000元運費之損害等情,亦據證人即出租人涂長吉之子 涂建鈞 、證人己○○、黃子因於彰化調查站指證明確,且有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鋼架租賃契約書1份、如附表一編號18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在卷可憑。
(二)如附表所示之被害廠商,除欣榮紡織公司、志成紡織廠、寶信實業公司係由甲○○單獨訂貨外,餘均係由戊○○個人或與被告親自訂貨,且被告或戊○○於訂購時當場即決定訂購物品之價格、數量等事實,業據如附表所示除上開廠商外之被害人在彰化調查站證述綦詳,核與共犯戊○○於彰化調查站陳述:「我確於90年1月間至90年6月間以鴻爍公司業務代表的身分向彰化縣、台中縣等多家紡織品廠商購進貨品,廠商與我接洽時多稱呼我為業務經理,我們對外採購貨品均由我和總經理『呂錫松』(指被告,下同)兩人負責與廠商下單洽購」等語相符(見調查站卷第1宗第10頁)。又共犯壬○○在彰化調查站陳述:「鴻爍公司成員中總經理為『呂錫松』,主要負責業務在公司開支票給客戶,戊○○為業務經理負責在外面擔任採購貨品,並將貨品運送回公司,范進祥綽號『阿輝』則負責貨品發送,有時負責開支票,乙○○綽號『仙仔』每個星期在工廠約有二天的時間」「戊○○卻要求我打探針織品工廠所在地,並介紹他去採購貨品‧‧‧端午節前三天,戊○○曾告訴我鴻爍公司即將要關閉。另外『呂錫松』告訴我,戊○○在公司業務能力強,頭腦靈光,所以他亦給戊○○插暗股」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宗第19、20頁);共犯戊○○在彰化調查站陳稱:「總經理『呂錫松』、廠長壬○○和我負責對外向廠商訂購貨品‧‧‧乙○○是『呂錫松』的秘書,范進祥負責貨品的運送,支票由『呂錫松』以庚○○的名義開立」「葉同利經常開著一部1.75噸的貨車到鴻爍公司與『呂錫松』交談後,即把鴻爍公司內的紡織品貨品載走,平均約3至4天到公司一次」「乙○○我們都稱呼他為『仙仔』,范進祥我們都稱呼他為『阿輝』,總經理『呂錫松』我們也都稱呼他『 呂總 』」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宗第12頁、第2宗第11頁);共犯乙○○在彰化調查站亦陳稱:鴻爍公司的呂姓總經理就是甲○○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宗第17背面);共犯范進祥於原審結證:被告甲○○僱用我進入鴻爍公司,負責跑銀行,並依照被告指示運送貨物,另外有一個負責人叫「庚○○」,但我沒有看過,此外我不清楚還有何負責人,公司都是被告在操作,被告之職稱係總經理,對外自稱「呂總」,亦曾自稱「呂錫松」等語,並於被告詰問:「我有無負責公司財務方面?」時,證稱:「如果沒有負責公司財務,怎麼做總經理?他的職稱是總經理」,另詰問:「公司貨物是載到哪裡去?」時,證述:「我是接受呂總的指示」等語(見原審卷第169、170頁);共犯葉同利於原審亦結證:被告拜託我至公司載貨,都是整箱整箱的,被告的職稱係經理,被告公司有一位高先生,負責採購方面,其他還有無負責人,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168頁),足見被告確係擔任鴻爍公司之總經理,負責公司整體之運作,除實際參與採購、財務等業務外,並指示貨物之運送,其辯稱僅負責工廠生產部門,不知貨載到那裡,亦未叫人將貨品載走云云,與前揭明確之事證不符,難以採信。至證人范進祥雖於原審97年2月27日審判期日證稱:「有一個叫『肉球』的,他會拿空白支票過來,被告說公司要開票給廠商,叫鴻爍的會計開好支票‧‧‧開好支票後,剩下的空白支票及印章,甲○○或是我會拿回去給『肉球』」等語(見原審卷第255頁),惟證人范進祥前以被告身分於彰化調查站、偵查、原審、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49號案件、原審96年9月2日審判期日,從未提及有綽號「肉球」之人,本案其餘共犯亦從未指稱有綽號「肉球」「林董」之人參與本案,其中壬○○於本院更明白證述:沒有看過也沒有聽過叫「陸球」的人,工廠裡面的人告訴我老闆是「呂錫松」,就是被告甲○○等語(見本院卷第101、102頁),益見所謂綽號「陸球」、「林董」者應係被告臨訟所編造,其辯稱僅係人頭,鴻爍公司實際上係綽號「陸球」(或「肉球」)、「林董」所經營云云,顯屬無稽,不足採信。
(三)共犯戊○○於彰化調查站證述:「90年3月間宏綱企業社要申請支票開戶及領用支票,先由『呂錫松』聯絡『庚○○』從台北到員林來,並由我到車站接送『庚○○』到員林信用合作社辦理申請登記,文件由『庚○○』簽名後留存,幾天後銀行人員 劉世育 、癸○○到彰化縣埔心鄉鴻爍公司對保,現場有『庚○○』、『呂錫松』及我和會計等人,經銀行行員核對『庚○○』身分證資料無誤後完成對保程序」「和我一起前往員林信用合作社申請支票的『庚○○』都只和『呂錫松』聯絡,我不知道他的確實姓名」等語(見調查站卷第2宗11頁)。又證人即彰化六信職員王文龍在彰化調查站證稱:89年11月間一位自稱宏綱企業社股東呂先生來彰化六信申領支票,呂先生即甲○○,現場勘查時甲○○亦在工廠,由負責人「庚○○」親自簽名對保,此後均由甲○○持公司印鑑及「庚○○」私章領取,分別於89年11月7日、89年12月11日、90年1月18日、90年3月5日、90年4月10日至彰化六信領取支票,計150張等語(見調查站卷第2宗第13、14頁);於偵查中亦結證上情明確(見91年度偵字第680號偵查卷第76、77頁);於原審92年度訴字第118號案件亦結證:我去宏綱企業社與「庚○○」對保,在該企業社確實有見過被告等語(見該案卷第2宗第24、25頁)。另證人即員林信合社職員癸○○於偵查時結證:宏綱企業社申請支票對保時,甲○○、戊○○有在場等語(見91年度偵字第680號第202頁)。再者,宏綱企業社所申領之彰化六信、員林信合社支票,均由被告簽發使用一情,業經證人戊○○證述如上。參諸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4之被害人振美針織社負責人劉世杰於原審92年度訴字第118號案件審理時證稱:我去拿貨款支票時,甲○○(化名『呂錫松』)跟我說支票在范進祥那裡,我一直等到范進祥回來,支票簿是范進祥拿來的,由『呂錫松』當場開等語(見該案卷第1宗第94、95頁),足認被告等詐騙集團,係由冒名「庚○○」者向彰化六信、員林信合社申請支票存款帳戶,取得支票使用,並由被告簽發交付被害廠商或出租人。
(四)被告於90年6月端午節前向乙○○表示鴻爍公司要搬遷,要求乙○○將機械、布匹及一箱箱裝好的物品搬運至貨車,共裝滿4輛車等情,業據共犯乙○○陳述明確(見調查站卷第1宗第168頁)。證人壬○○亦證稱:「端午節前三天,戊○○曾告訴我鴻爍公司即將要關閉」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宗第20頁)。參諸宏綱企業社自90年6月26日即大量退票,至90年9月14日止,合計有128張支票退票,有退票紀錄查詢之電腦報表在卷可查(見調查站卷第1宗第213至216頁)。是被告於騙取眾多廠商貨物後,利用90年6月25日端午節休假日,將貨品、機器等搬遷一空,停止營業,並任令其所簽發支付貨款、租金、運費之支票無法兌現,足見被告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一開始即籌畫以虛設公司之方式,騙取廠商貨物,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且共犯戊○○、壬○○、乙○○、范進祥、葉同利分別參與採購、運送貨物、秘書等工作,自與被告互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五)此外,復有彰化六信、員林信合社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宏綱企業社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鴻爍公司登記案卷、彰化縣政府函送鴻爍公司、宏綱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函送鴻爍公司登記案卷、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函送鴻爍公司、宏綱企業社退票明細在卷可證。
(六)證人范進祥於原審經交互詰問,就受何人僱用、宏綱企業社、鴻爍公司之實際經營者等事項,已證述綦詳,本院認別無訊問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自不得再行傳喚,則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再聲請訊問該證人,自無調查之必要。又本院並未認定被告出面向辛○○承租彰化縣鹿港鎮山寮巷45號房屋,則選任辯護人聲請傳喚辛○○到庭證明被告未出面承租乙情,同無調查之必要。另宏綱企業社向員林信合社辦理支票存款帳戶之開戶過程,係被告聯絡冒名「庚○○」者從台北到員林來,並囑戊○○到車站接送「庚○○」到員林信合社辦理相關申請手續,數日後承辦人員劉世育、癸○○前來對保時,被告、冒名「庚○○」者、戊○○等人均在場等情,業據證人戊○○證述明確,且本院亦未認定此部分被告有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並持以行使及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則選任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癸○○就被告有無到員林信合社辦理開戶及對保時被告有何作為等事項作證,亦無調查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被告前揭犯罪之事證已臻明確,所辯乃畏罪卸責之詞,無可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
(一)論罪量刑之比較原則: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各種加重原因(如累犯加重等)、各種減輕原因(如自首減輕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修正刑法第28條既限縮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自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則在常業犯刪除後,應依詐欺行為之次數,分論併罰,本件被告參與多次詐欺行為,則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併計算法定刑,顯較刪除前刑法第
340條之法定刑為重,是修正後之法律自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四)修正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且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經比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2條等規定之適用結果,有關修正前刑法第340條法定刑罰金部分之最高額固均相同,惟最低額於修正前為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修正後則為新臺幣1000元,是此部分自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
(五)本件被告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論以共犯,是綜合以上比較結果,修正之法律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有關罪刑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此犯罪所得維生,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皆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被告反覆以相同之方法詐騙廠商貨物變賣,足見其有以此詐欺取財方式充為經濟來源之一,並以之為生活事業一部分之意,顯係以此犯罪為業,並恃此維生。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與冒名「吳錫誼」、「庚○○」等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戊○○、壬○○、范進祥、乙○○、葉同利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僱請不知情之弘祥託運公司人員,將貨品載往他處存放或銷贓,為間接正犯。又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部分,雖未據公訴人於起訴書敘及,惟與已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得併予審理。
五、原審以被告之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依出租人辛○○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上「吳錫誼」所為署押、身分證字號、住址等筆跡(見調查站卷第1宗第192頁),與被告於原審所具陳述狀(見原審卷第125至128-1頁)之筆跡明顯不符,顯見另有冒名「吳錫誼」者參與該詐騙集團,原審認被告即係「吳錫誼」,尚有未當。㈡原審就如附表一編號17部分之事實未予審酌,亦有未洽。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知悉冒名「吳錫誼」、「庚○○」者之真實姓名並非吳錫誼、庚○○,難認被告與冒名「吳錫誼」、「庚○○」者間就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並持以行使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有價證券等行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遽論被告上開罪責,自有不當。㈣被告詐騙之貨品、租金、運費等共計22,639,686元,原審認係22,679,386元,亦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科之素行,甫因相同手法之詐騙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竟拒不到案執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267號判決書),於通緝中再為本件犯罪,被害廠商甚夥,詐騙金額逾2,000萬元,對社會經濟秩序之危害極鉅,犯後復飾詞卸責,毫無悔意,態度惡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刑法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被害經過及證據│├──┼────────────────────────────┤│1│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時代工業社即 賴萬義 (賴萬銓)│││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5月底某日,在時代工業社(現場訂│││貨)│││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6月19日、90年6月21日,在彰化縣埔│││心鄉○○路○段96號鴻爍公司│││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戊○○│││五、所得財物或利益:鬆緊帶345,600碼,價值182,304元│││六、開立支票:本件被害人尚未收到任何貨款或支票│││七、證據:賴萬銓調查站指訴、採購單1紙、出貨單2紙│├──┼────────────────────────────┤│2│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芭帝威工業社即沈炯雄│││二、訂貨時間:90年5月25日現場訂貨│││三、交貨時間:90年5月25日│││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戊○○、甲○○│││五、所得財物或利益:絲襪750打,價值75,000元│││六、開立支票: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30日、面額75│││,000元(即附表二編號39)│││七、證據:沈炯雄調查站指訴、送貨單1紙、支票1紙│├──┼────────────────────────────┤│3│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台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曹叔豪)│││二、訂貨時間:90年5月9日、90年6月5日│││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6月4日(第1次訂貨2,000打)、90年│││6月19日(第2次訂貨3,000打,先交貨500│││打),彰化縣埔心鄉○○村○○路○段96號│││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宏綱企業社甲○○(呂錫│││松)、戊○○│││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彈性絲襪2,500打,價值500,000元│││六、開立支票: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3日、面額4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16)│││七、證據:曹叔豪調查站指訴、採購單2紙、代工明細2紙、支票│││1紙│├──┼────────────────────────────┤│4│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峻揚織帶有限公司(曾國榮)│││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5月18日、90年5月28日(傳真訂貨)│││三、交貨時間:90年6月19日│││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鴻順公司、宏綱企業社呂│││財寶(呂錫松)、戊○○│││五、所得財物或利益:緞帶1,393,200碼,價值1,462,860元│││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5日、面額2│││1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104)│││㈡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5日、面額│││550,660元(即附表二編號105)│││㈢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25日、面額│││693,200元(即附表二編號106)│││七、證據:曾國榮調查站指訴、出貨單9紙、採購單8紙、代工明│││細、統一發票1紙、支票3紙│├──┼────────────────────────────┤│5│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丙○○○○(邱宇通)│││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6月2日,彰化縣埔心鄉○○村鎮○路│││55號│││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6月15日,彰化縣埔心鄉○○村鎮○○○○路55號宏綱企業社│││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順公司、宏綱企業社戊○○│││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彩色盒300,000個,價值166,950元│││六、開立支票:本件被害人尚未收到任何貨款或支票│││七、證據:邱宇通調查站指訴、採購單1紙│├──┼────────────────────────────┤│6│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祥達彩色印刷廠(鄭秋典)│││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5月21日,彰化縣永靖鄉○○路○段1│││06號│││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5月底某日,彰化縣埔心鄉○○村鎮○○○○路55號宏綱企業社│││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順公司、宏綱企業社戊○○│││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彩色盒300,000個,價值177,450元│││六、開立支票:本件被害人尚未收到任何貨款或支票│││七、證據:鄭秋典調查站指訴、採購單1紙│├──┼────────────────────────────┤│7│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百優股份有限公司(辜貴花)│││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5月21日(傳真訂貨)│││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6月初某日,彰化縣埔心鄉○○村○○○○○路二段96號鴻爍公司│││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順公司、宏綱企業社戊○○│││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彩色盒300,000個,價值180,500元│││六、開立支票: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5日、面額18│││0,500元(即附表二編號13)│││七、證據:辜貴花調查站指訴、採購單1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8│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金瓏針織有限公司(陳裕益)│││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5月17日、90年6月5日,彰化縣埔心│││鄉○○村○○路○段96號鴻爍公司│││三、交貨時間:90年6月10日前及90年6月22日│││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戊○○│││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彈性絲襪1萬打,價值1,890,000元│││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3日、面額│││4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26)│││㈡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5日、面額5│││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55)│││七、證據:陳裕益調查站指訴、採購單2紙、支票2紙│├──┼────────────────────────────┤│9│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欣榮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桑和勇)│││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4月30日(傳真訂貨)│││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5月15日、90年5月25日、90年5月30│││日、90年6月23日,欣榮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車牌00-000號貨車取貨)│││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宏綱企業社甲○○(呂錫松)│││五、所得財物或利益:耐隆雨傘布、PG(碰志)1批,價值4,036│││,796元│││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3日、面額│││6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20)│││㈡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0日、面額│││850,549元(即附表二編號79)│││㈢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0日、面額│││581,000元(即附表二編號78)│││㈣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5日、面額│││77,500元(即附表二編號77)│││㈤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5日、面額│││624,500元(即附表二編號83)│││㈥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5日、面額│││688,600元(即附表二編號82)│││七、證據:桑和勇調查站指訴、訂購單1紙、出貨單3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統一發票4紙│├──┼────────────────────────────┤│10│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志成紡織廠即孫明義│││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5、6月間(傳真訂貨)│││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5月22日、90年5月28日、90年6月4日│││、90年6月12日、90年6月19日、90年6月2│││3日(分由泰輝貨運行、同興貨運行車輛載│││貨)│││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甲○○(呂錫松)│││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尼龍胚布470,000碼,價值4,096,050元│││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5日、面額│││492,000元(即附表二編號4)│││㈡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5日、面額6│││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86)│││㈢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5日、面額│││645,000元(即附表二編號85)│││㈣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25日、面額│││9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90)│││㈤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8月5日、面額8│││3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94)│││七、證據:孫明義、孫譽庭調查站指訴、訂購單1紙、出貨單22│││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統一發票5紙│├──┼────────────────────────────┤│11│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峰益企業社即李翊彰│││縣伸港鄉○○村○○路602號│││二、訂貨時間、地點:⑴90年6月初某日,在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新港路602號峰益企業社(現場訂貨)│││⑵90年6月14日(傳真訂貨)│││三、交貨時間、地點:⑴90年6月20日,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村永│││坡路二段96號鴻爍公司│││⑵90年6月21日、90年6月22日、90年6月2│││3日,彰化縣埔心鄉○○村鎮○路55號│││宏綱企業社│││四、行為人(假藉名義):⑴鴻爍公司戊○○│││⑵鴻順公司、宏綱企業社葉同利(劉│││明遠)│││五、所得財物或利益:緞帶、中國結1批,價值1,624,160元│││六、開立支票: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5日、面額314│││,300元(即附表二編號57)│││七、證據:李翊彰調查站指訴、訂購單1紙、出貨單8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12│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綺麗包裝美術紙器廠(王文綉)│││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5月24日,鴻爍公司│││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6月4日、90年6月7日、90年6月11日│││,彰化縣埔心鄉○○村鎮○路55號宏綱企│││業社│││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順公司、宏綱企業社戊○○、甲○○│││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彩色盒300,000個,價值166,950元│││六、開立支票:本件被害人尚未收到任何貨款或支票│││七、證據:王文琇調查站指訴、採購單1紙、統一發票1紙│├──┼────────────────────────────┤│13│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玖利紡織企業有限公司(施煥熾)│││二、訂貨時間:90年3月至6月│││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3月22日、90年3月29日、90年4月10│││日、90年4月23日、90年4月28日、90年5│││月2日、90年5月5日、90年5月18日、90年│││5月21日、90年5月23日、90年5月24日、9│││0年5月25日、90年6月5日、90年6月8日、│││90年6月13日、90年6月15日、90年6月20│││日、90年6月21日、90年6月23日,彰化縣│││埔心鄉○○村○○路○段96號│││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甲○○(呂錫松)│││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彈性紗、原紗1批,價值2,888,568元│││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3日、面額│││92,900元(即附表二編號14)│││㈡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3日、面額│││321,300元(即附表二編號15)│││㈢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30日、面額│││344,688元(即附表二編號44)│││㈣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3日、面額│││1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18)│││㈤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30日、面額│││1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47)│││㈥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30日、面額│││406,650元(即附表二編號51)│││㈦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5日、面額2│││3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68)│││㈧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5日、面額4│││03,430元(即附表二編號65)│││㈨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5日、面額│││397,936元(即附表二編號80)│││七、證據:施煥熾調查站、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49號審理之證述│││、支票9紙、出貨單5紙│├──┼────────────────────────────┤│14│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丁00000000│││二、訂貨時間:90年3月至6月│││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5月15日(彰化縣埔心鄉○○村○○○○○路2段96號)、90年5月21日(彰化縣埔心│││鄉○○路○段133號,下同)、90年5月31日│││、90年6月21日、90年6月23日(由戊○○│││指示不知情之司機 朱萬清 駕駛車牌00-000│││9號貨車載貨)│││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宏綱企業社甲○○(呂錫│││松)、戊○○│││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小孩襪、大人襪、庫存襪1批,價值約3,8│││21,500元│││六、開立支票:㈠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3日、面額│││285,000元(即附表二編號24)│││㈡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3日、面額│││1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19)│││㈢票號AB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5日、面額│││3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21)│││㈣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30日、面額│││10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33)│││㈤票號AB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30日、面額│││39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37)│││㈥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0日、面額│││45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72)│││㈦票號AB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0日、面額│││33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75)│││㈧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30日、面額│││243,500元(即附表二編號92)│││㈨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20日、面額│││523,000元(即附表二編號87)│││七、證據:劉世杰調查站、原審法院之證述、支票7紙、採購單6│││紙、訂購單2紙、估價單7紙│├──┼────────────────────────────┤│15│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宏祥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張│││惟翔)│││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5月16日,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1巷16│││8號宏祥公司(現場訂貨)│││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6月5日、90年6月8日、90年6月11日│││、90年6月15日、90年6月19日、90年6月2│││3日,彰化縣埔心鄉○○村○○路○段96號│││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宏綱企業社甲○○(呂錫│││松)、戊○○│││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彈性紗4,101.1公斤,價值559,798元│││六、開立支票:本件被害人尚未收到任何貨款或支票│││七、證據:張惟翔調查站指訴、對帳單1紙、採購單1紙、送貨單│││6紙│├──┼────────────────────────────┤│16│一、被害廠商(職員):寶信實業公司(黃弘德)│││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6月中旬某日,寶信實業公司(現場│││訂貨)│││三、交貨時間:90年6月間某日│││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爍公司甲○○(呂錫松)│││五、所得財物或利益:加工絲原料10噸,價值500,000元│││六、開立支票:被害人未提供貨款之票據資料│││七、證據:黃弘德調查站指訴│├──┼────────────────────────────┤│17│一、被害廠商(法定代理人):東立豐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凃先汗)│││二、訂貨時間、地點:90年5月30日,(傳真至宜蘭縣冬山鄉德興│││四路21號)│││三、交貨時間、地點:90年6月22日,彰化縣埔心鄉○○村鎮○○○○路55號宏綱企業社│││四、行為人(假藉名義):鴻順實業有限公司、宏綱企業社葉同│││利(劉明遠)│││五、所得財物或利益:鉛酸電池2,600個,價值176,800元│││六、傳真支票: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3日、面額1│││85,640元,實際上被害人尚未收到任何貨款或支│││票│││七、證據:凃先汗警詢、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49號審理之證述、│││傳真支票影本1紙、訂購單1紙、銷貨單1紙、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1紙│├──┼────────────────────────────┤│18│一、被害人:己○○│││二、交付支票時間:90年5月1日│││三、所得財物或利益:租金44,000元(90年5月及6月)│││四、開立支票:㈠票號AB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0日、面額│││132,000元(即附表二編號71)│││㈡票號AB0000000號、發票日90年7月15日、面額│││5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81)│││五、證據:己○○調查站、偵查指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19│一、被害人:弘祥託運公司│││二、交付支票時間:90年6月20日│││三、所得財物或利益:運費90,000元│││四、開立支票:票號FA0000000號、發票日90年6月20日、面額90│││,000元│││五、證據:黃子因調查站指訴、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附表二:退票之票據明細│├──┬────┬─────┬──────┬────┬───────┤│編號│支票號碼│金額(元)│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1│0000000│48,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0000000│447,439││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0000000│73,5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0000000│492,000│90年6月2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0000000│53,468││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0000000│58,816││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0000000│94,235││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0000000│32,025││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0000000│208,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0│0000000│124,86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1│0000000│36,645││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2│0000000│25,68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3│0000000│180,500│90年6月2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4│0000000│92,900│90年6月23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5│0000000│321,300│90年6月23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6│0000000│400,000│90年6月23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7│0000000│22,32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8│0000000│100,000│90年6月23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9│0000000│100,000│90年6月2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0│0000000│600,000│90年6月23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1│0000000│300,000│90年6月2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2│0000000│17,66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3│0000000│52,4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4│0000000│285,000│90年6月23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5│0000000│5,708││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6│0000000│400,000│90年6月23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7│0000000│24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8│0000000│5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29│0000000│15,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0│0000000│177,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1│0000000│9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2│0000000│500,8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3│0000000│100,000│90年6月3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4│0000000│33,42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5│0000000│4,392││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6│0000000│184,8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7│0000000│390,000│90年6月3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8│0000000│1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39│0000000│75,000│90年6月3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0│0000000│189,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1│0000000│1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2│0000000│6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3│0000000│145,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4│0000000│344,688│90年6月3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5│0000000│51,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6│0000000│2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7│0000000│100,000│90年6月3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8│0000000│3,6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49│0000000│54,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0│0000000│10,343││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1│0000000│406,650│90年6月3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2│0000000│32,592││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3│0000000│2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4│0000000│25,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5│0000000│500,000│90年7月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6│0000000│475,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7│0000000│314,300│90年7月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8│0000000│23,2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59│0000000│2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0│0000000│42,768││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1│0000000│166,688││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2│0000000│138,24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3│0000000│2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4│0000000│67,463││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5│0000000│403,430│90年7月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6│0000000│168,62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7│0000000│102,102││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8│0000000│230,000│90年7月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69│0000000│255,36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0│0000000│28,35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1│0000000│132,000│90年7月1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2│0000000│450,000│90年7月1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3│0000000│16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4│0000000│2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5│0000000│330,000│90年7月1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6│0000000│8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7│0000000│77,500│90年7月1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8│0000000│581,000│90年7月1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79│0000000│850,549│90年7月1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0│0000000│397,936│90年7月1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1│0000000│50,000│90年7月1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2│0000000│688,600│90年7月1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3│0000000│624,500│90年7月1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4│0000000│2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5│0000000│645,000│90年7月1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6│0000000│600,000│90年7月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7│0000000│523,000│90年7月2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8│0000000│3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89│0000000│221,8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0│0000000│900,000│90年7月2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1│0000000│38,745││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2│0000000│243,500│90年7月30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3│0000000│10,5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4│0000000│830,000│90年8月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5│0000000│2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6│0000000│1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7│0000000│16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8│0000000│23,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99│0000000│2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00│0000000│3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01│0000000│300,0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02│0000000│262,50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03│0000000│35,280││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04│0000000│210,000│90年7月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05│0000000│550,660│90年7月1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106│0000000│693,200│90年7月25日│宏綱企業│員林信用合作社││││││社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