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林慧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9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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