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菳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相程 被告 凃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經查,本件係因租賃權而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2,549,486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49,48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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