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92號聲請人 張寳優 即 黃鵬 謀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僅掛失股數8,920股,與遺產分割協議書三信商業銀行股數12,770股不符之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黃鵬謀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