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永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永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永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1
3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3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鄭嘉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