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 黃秀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崇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相對人 黃崇聖 於民國109年3月3日死亡,故請提出:
(一)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除戶戶籍地為桃園市桃園區)。
(三)請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或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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