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519號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劉文旺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劉文旺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