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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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82號原告 羅盛姣 被告NGUYENTHANHVUONG(越南籍)
NGOQUANGTHUONG(越南籍)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其玄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