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丁原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