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詩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賴詩婷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22日之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設備連結際網路後,使用帳號「詩婷」登入臉書(Facebook)「爆政公社」社團網站此一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網站頁面,在告訴人 鄭文彥 所發表「副總統 陳建仁 先生針對年金改革議題接受媒體採訪」文章下方,公然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留言(下稱本案言論)而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並經鄭文彥於同一時間在其址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閱覽而察覺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鄭文彥告訴被告賴詩婷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業經記明筆錄,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時間│侮辱內容│├──┼────┼─────────────────┤│1│0時37分│低能兒。│├──┼────┼─────────────────┤│2│9時46分│拎北id就是本名,你這小腦袋畜生才是││││假名,低能兒。│├──┼────┼─────────────────┤│3│9時48分│我再笑你沒懶趴啦!│├──┼────┼─────────────────┤│4│9時51分│我說我就是本名,你被羞辱到眼睛含洨││││啊?│├──┼────┼─────────────────┤│5│9時56分│說要告人的沒懶趴畜生千萬不要搞帳號││││失蹤喔,白癡。│├──┼────┼─────────────────┤│6│9時57分│笑慘!低能兒你可以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