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向債務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並約定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81,42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