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債務人 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