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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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志晴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志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尤志晴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經發監執行後,於民國
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確定,復以98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嗣再以98年度聲減字第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900元折算1日確定;⑵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⑶犯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上開⑵至⑶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並與⑴之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497
0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2年12月12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