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1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被    告  永丞 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被告永
丞營造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被告乙○○
、丙○○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保證契約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
三日與原告訂立保證契約,約定被告乙○○、丙○○二人向
原告保證凡原告所執有、被告永丞營造有限公司簽發、承兌
、背書或保證之票據及被告永丞營造有限公司購買原告產品
所積欠之貨款或因其他往來所發生之一切債務,暨未履行合
約所應負之違約金獲損害賠償,以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
為限額,被告乙○○、丙○○願與被告永丞營造有限公司負
連帶清償之責,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而被告永丞營造有限
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四十九萬九千七百五十元之支
票五紙交付原告收執,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未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
、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及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另陳明就被告乙○○、丙○○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並提出保證書、票據、退票理由單為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支票、退票理由單為憑
,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
條第三項、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
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永丞營造有限公
司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四十九萬九千七百五十元之
支票五紙交付原告收執,詎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而被
告乙○○、丙○○於五百萬元限額內擔任被告永丞營造有限
公司票據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與被告永丞營造有限公司負連
帶清償票據債務之責,前已述及,揆諸首揭法條,原告據以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四十九萬九千七百五十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被告永丞營造有限公司自九十六年
二月二十日起,被告乙○○、丙○○自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
萬元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五款亦有明定,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且
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無待原告供擔保、逕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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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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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
│   │    │(新臺幣)│提示日││
├────┼────┼──────┼────┼────┤
│永丞營造│臺灣中小│壹拾萬元│95.06.10│AR│
│有限公司│企業銀行││95.06.12│0000000│
││竹山分行││││
├────┼────┼──────┼────┼────┤
│永丞營造│臺灣中小│壹拾萬元│95.07.10│AR│
│有限公司│企業銀行││95.07.10│0000000│
││竹山分行││││
├────┼────┼──────┼────┼────┤
│永丞營造│臺灣中小│壹拾萬元│95.08.10│AR│
│有限公司│企業銀行││95.08.10│0000000│
││竹山分行││││
├────┼────┼──────┼────┼────┤
│永丞營造│臺灣中小│壹拾萬元│95.09.10│AR│
│有限公司│企業銀行││95.09.11│0000000│
││竹山分行││││
├────┼────┼──────┼────┼────┤
│永丞營造│臺灣中小│玖萬玖仟柒佰│95.10.10│AR│
│有限公司│企業銀行│伍拾元│95.10.11│0000000│
││竹山分行││││
├────┴────┴──────┴────┴────┤
│受款人均為原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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