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與 劉振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之「華僑銀行消費性借款契約」,所載之適用本案之基準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年7月21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