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3號聲請人 姚祖驤 相對人財團法人聖約翰科技大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約翰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聖約翰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十五、十七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應以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變更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聖約翰科技大學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另因董事會除定期召開會議外,亦有因臨時性之重大事件或事務,而有緊急召開會議以儘速處理相關事宜之必要,故援引公司法第204條第1、2、3項之規定,將此漏洞加以增修。為此,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另請求就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章程第15條第1項後段准予增列「但有緊急情事時,經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得隨時召開會議」之內容等語。
三、經核: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5、17條所示,核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5條第1項後段增列「但有緊急情事時,經三分之二董事同意,得隨時召開會議」部分,不惟與如附件所示修正後之章程第15條第1項所規範董事會議之召集應於「5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乙節有所抵觸,亦與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第5條第2項所規範董事會議之召集應將開會通知與議程內容「在一定期間內送達各董事」有所抵觸,且公司乃以營利為目的所成立之社團法人,此與學校法人係以教育為目的所成立之財團法人,二者本質上即有不同,自無從援引公司法為其規範、章程修訂之基礎,況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既已就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有所規範,性質上即難認相對人就董事會召集程序有何「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事,從而本院尚無從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為核准之裁定。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核無必要,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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