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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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訴人即原告駿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幸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13,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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