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66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台北縣新店市○○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7條所規定之因登記涉訟事件,自應由特別審判籍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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