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25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理人 林咸亨
宋宇凡 債務人莊勝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一‧二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得另外收取逾期違約金,計收方式如下:期付金未付之金額×本借款當期適用利率×1.2×逾期天數÷365(閏年為36
6),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借款利率一‧二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得另外收取逾期違約金,計收方式如下:期付金未付之金額×本借款當期適用利率×1.2×逾期天數÷365(閏年為366),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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