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146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程貴上列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3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歐程貴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0至11列「苗栗縣西湖鄉公所西鄉民字第1050010839號函及現場相片」應更正為「苗栗縣西湖鄉公所西鄉農字第1060009042號函暨所附處理查報表及現場相片」。
二、爰審酌被告歐程貴擅自於農牧用地上堆置土石及營建剩餘土石方,違規使用農牧用地,損及國家對土地之整體發展、規劃及管理,且經主管機關依法裁罰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限期令改善完成,猶未恢復原狀,漠視國家公權力,兼衡於警詢時自述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之經濟狀況暨犯罪後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803號被告 歐程貴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程貴(前於民國94年11月1日改名為 歐呈 竣,於106年8月14日再改名為歐程貴)曾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0年4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並於101年10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歐程貴明知 李家慶 所有苗栗縣○○鄉○○段第310、312、
313、1059、1060、1061、1062、1196之2地號等8筆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僅得供農牧使用,竟於105年
3月間,明知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仍於上述土地堆置土石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而為農牧以外使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於105年3月4日獲報後,會同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苗府)相關機關到場,經調查後,苗府農業處於105年3月14日,以府農農字第1050052419號函,命令歐程貴儘速將上述土地恢復原狀,苗府地政處亦於同年5月5日,以府地用字第1050093502號函,科歐程貴行政罰鍰,並提醒若未恢復原狀,將依區域計畫法規定辦理。歐程貴獲悉上述函文,僅將貨櫃屋撤離,迄106年11月13日,仍未將上述土地回填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恢復土地原狀。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歐程貴坦承於上述期間,將土石填入上述土地,惟辯稱伊受僱於 彭光明 ,伊到場工作時,現場即已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非伊回填云云。經查上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李家慶、證人即李家慶之父 李福梓 、證人彭光明、 蔣仁祥 、湯和海等人於調查局訊問時供述明確,並有上述土地查詢資料、苗府農業處府農農字第1050052419號書函與會勘紀錄、被告(其時仍名為 歐呈竣 )於105年3月5日與李家慶、李福梓簽訂之同意書(同意書中將歐呈「竣」誤為歐呈「浚」)、被告向苗府地政處坦承為行為人之陳述紀錄、苗府地政處府地用字第1050093502號函及處分書、苗栗縣西湖鄉公所西鄉民字第1050010839號函及現場相片、苗府地政處府地用字第1050246227號函及會勘紀錄、苗府農業處府農農字第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參,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罪嫌。被告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檢察官唐先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范芳瑜參考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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