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裕銘 上列聲請人與 陳家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家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案支票號碼: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 陳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為如聲請狀說明二、(5)所示:因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陳家彥簽發之支票4張,詎屆期支票均經提示無法兌現)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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