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6號聲請人 江茂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9年度小上字第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7條、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雯娟
法官廖建瑋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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