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8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一項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2日裁定,限令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8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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