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偉翔被告洪偉哲選任辯護人高進棖律師被告 林裕程
洪維成 (原名: 洪可麒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顏精志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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