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8號上訴人 劉巫祐 被上訴人 劉欣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