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億選任辯護人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1年11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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